近日,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辦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和《審計署人事教育司關于干部交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了《干部崗位交流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這是該辦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全面培養鍛煉干部,拓展干部知識面,增加干部閱歷,改善干部隊伍結構,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所采取的重要舉措之一。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是對干部崗位交流的原則、范圍、方式、對象、程序和紀律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結合南京辦工作實際和特點,注重把干部崗位交流與干部培養鍛煉相結合,與優化干部隊伍結構和發揮干部特長相結合,與任職回避制度相結合,與工作需要相結合。
《規定》著重體現以人為本、科學治辦、人盡其才的理念,旨在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機制和工作環境。比如,《規定》明確了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應進行崗位交流:一是在同一處室中工作滿8年的;二是在同一處室同一職位任職滿6年的;三是在同一處室同一職位擔任領導職務5年以上的?!兑幎ā芬餐瑫r明確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進行崗位交流或暫緩崗位交流:一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的干部一般不進行崗位交流,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進行調整;二是因健康原因不宜崗位交流的;三是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而尚未作出結論的;四是其他原因不適合崗位交流的。(葛林)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