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委、市政府正式出臺《關于實施審計監督“雙百”制度的意見》。該意見著眼于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經濟運行中的“免疫系統”作用,大力推進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保障和促進合肥現代化濱湖大城市建設又好又快地推進,提出將整合多種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努力實現“審計監督范圍百分之百地覆蓋所有涉及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部門、單位和項目,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百分之百地整改到位”。
該意見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和市委第20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后,于7月16日以合發〔2008〕21號文件正式出臺。該意見正文共六條,與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指導性意見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一是主題鮮明,重點突出,目標明確。意見以實施審計監督“雙百”制度為主題,針對當前審計監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難題,著眼于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分別從一頭一尾突出強調了審計項目計劃的全面覆蓋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這兩個關鍵環節,這對進一步抓好審計監督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在目前全國各地黨委、政府加強審計工作的有關意見、制度中也具有非常鮮明的特色。
二是強化對國家財政和國有資產的監督,凸顯了法治精神。現代審計是民主法治的產物,也是推進民主法治的重要手段。意見提出審計監督范圍必須百分之百地覆蓋所有涉及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部門、單位和項目,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殊的領域和部門、單位,這對推進全市機關單位依法辦事、規范權力行使、預防腐敗、打造風清氣正的合肥政治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是提出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來加強對財經行為的監督,具有一定的制度創新意義。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隨著合肥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建設發展活動的日漸增多,單純依靠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全面的審計監督無法實現,為此,意見提出要統籌規劃審計監督工作,整合審計、財政、監察、國資監管及有關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等多方面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審計體系作用,加強協作,分級分類地確定各自的監督重點,采取多種財經監督形式,建立健全監督責任機制和成果運用機制,實現既不重復監督,又不留監督“盲區”,這對解決當前各地審計力量不足、監督資源分散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創新意義。
四是強調整改,并對審計查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進行制度化安排。這契合審計的主旨,體現了現代政府抓落實、求實效的作風。意見提出,審計監督的根本目的在于整改。對審計機關依法提出的審計意見和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落實和執行,并將落實和執行情況自收到審計結論文書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復核認定,并以審計項目為單位,實行“一事一報”制度,及時向政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政府對經確認已整改到位的審計項目予以審批銷號,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全到位的單位進行相應地處理,責成其整改到位。
實施審計監督“雙百”制度,對審計機關和各類監督部門,以及對各被審計單位都是一種更高的要求,體現了現代政府加強自身建設、建設責任政府的決心和信心。(徐俊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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