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頒布《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5月4日,《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是2006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通過后,國內出臺的第一部省級政府投資審計規章。
5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審計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云南省內主流新聞媒體介紹了《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立法宗旨和過程、特點、作用以及今后投資審計的努力方向,并回答了記者關于投資審計稽查以及建設項目違規處理處罰等問題的提問。
該辦法是以新修訂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依據制訂的,并將審計署和省政府頒布的有關審計準則和規范性文件精神寫入了規章條款。如:審計署發布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審計署等6部委下發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省政府發布的《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云南省關于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獎勵的規定》等。使得這些準則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上升到了規章的層面,同時也使得該辦法體系完整、內容嚴謹,在實際工作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該辦法規定了今后全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將主要采取以審計機關為主導,組織和利用社會審計力量,發揮內部審計機構作用的方式,為構建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建設單位內部審計的監督機制提供了制度基礎。同時,還規定了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必審制度、重大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制度,以及整合審計資源、利用社會審計力量等制度。
該辦法的制訂,滿足了各級黨委、政府對重大建設項目提出的促進規范程序、規范管理、規范核算和全程跟蹤審計的要求,為審計執法中的具體實際提供明確的指導,有利于理順審計監督與其他部門管理之間的關系,解決部門之間存在的監管爭議,從而對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管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將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行為,并為其提供法制保障。通過創新工作方式,整合審計資源,利用社會審計力量開展工作,有效緩解各級審計機關人員不足、專家不多、經費不夠的問題。
該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全省法制建設和審計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全面履行審計法賦予的職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領域管理和監督要求的一個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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