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廣州辦審計建議被及時采納 財政部農業部調整相關政策漁民得實惠
前不久,財政部、農業部采納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審計建議,及時發文對漁民轉產轉業項目的減船補助標準和減船審批制度進行了政策性調整,不僅使全國廣大漁民得到真正實惠,也促進了全國漁民轉產轉業減船工作的順利開展。
近年來,受海洋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的沖擊,以及我國與鄰國簽訂的重新劃分海域的漁業協定的限制,廣東省約有6600艘漁船需陸續從北部灣傳統漁場撤出,近66萬漁業人口的生產、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財政和廣東省財政分別安排了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2007年審計署廣州辦對廣東省2002年以來沿海漁民轉產轉業減船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調查發現,雖然有政策扶持,但廣東省拆船速度緩慢,漁民減船積極性不高,減船政策總體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如,2002年至2006年廣東省實際減船2760艘,僅完成減船任務的56.67%。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審計人員找到了廣東省減船政策的執行情況不理想的根本原因:一是減船補助標準偏低。受物價影響,目前列入減船計劃的漁船現行市場價格,普遍高于2003年制定的減船補助標準,按國家減船補助標準領取補助明顯有損漁民利益。同時,各項漁民轉產轉業政策均未考慮漁民喪失漁業權的補償金問題。二是減船政策措施不配套。在廣東省沿海漁區漁民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漁民減船后的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證,減船后的生產生活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加重了漁民對減船之后生產生活的顧慮。三是減船審批制度不夠科學。當時的漁民轉產轉業減船審批制度規定,每艘漁船的淘汰都必須由國家財政部和農業部審批。減船計劃下達后,對船證不符以及功率數不一致的漁船,省級部門無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導致這部分漁民想減船,國家政策卻不允許。特別是減船審批涉及中央、省、市、縣四級管理部門,從申請上報到審批下達一般需要一年半時間,審批時間長,過程繁瑣,導致減船進展緩慢,并造成了部分財政資金閑置。
針對上述情況,廣州辦從政策層面提出了審計建議:一是主管部門應加大漁民減船扶持力度,提高漁民減船補助(償)標準,并對漁民喪失捕撈權進行補償;二是完善轉產轉業配套措施,切實解決漁民生產、生活問題;三是簡化減船審批程序,規范漁民減船工作管理。
上述審計建議引起了財政部和農業部領導的高度重視,并及時予以采納,相應調整了漁民轉產轉業的政策:一是將漁民減船補助調整為每千瓦補助1000元,比原標準平均每千瓦補助500元提高了一倍;二是調整減船審批制度,改變原來逐艘審批減船計劃的做法,開始實行減船指標下達,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漁船名冊審核。
今年1月,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專門致函,對廣州辦對漁業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謝,同時詳細介紹了減船新政策以及新政策后廣東省漁民轉產轉業減船工作的最新情況。據該局反映,截至2007年底,廣東全省共拆解漁船3476艘,減船任務完成率達到71.4%,比審計時提高了15.1%,減船工作進展明顯。(李潔、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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