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審計廳創新制度 將部門自查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近年來,吉林省審計廳始終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加大審計監督力度,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創新審計工作思路。2007年,在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該廳實行了部分省直機關審計自查報告制度。一年來的實踐表明,這一制度特點鮮明,效果較好。
審計自查報告制度是將審計監督與部門自查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監督模式。即,在省政府的領導下,每年由省審計廳選擇部分資金額度較小、管理較為規范、以前審計發現問題較少的省直機關列入自查計劃,統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統一工作標準,統一組織實施。列入自查的省直機關針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自行查找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審計廳報送自查報告。省審計廳對各部門、各單位自查工作進行指導,按一定的比例抽查自查情況,針對查出的問題,幫助自查單位進行糾正和整改,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并將自查結果上報省政府。
審計自查報告制度在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一制度的實行,促進了自查單位達到“四個自我”。一是“自我發現”。通過自查,發現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和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查找規章制度中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的地方。二是“自我規范”。自查單位通過對查出問題的糾正整改,建章健制,規范自身行為,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自我管理”。通過自查,自查單位進一步增強財經法規意識,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嚴格自身管理。四是“自我約束”。審計自查可以使自查單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加強自我約束,推進廉政建設。2007年,經過省審計廳精心組織,審計自查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審計自查出預算編制、預算支出、國有資產管理及投融資債權債務等六大方面的問題,發現違紀違規問題金額7968萬元,涉及預算不細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國有資產沒有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暫付款長期掛賬、未履行招投標程序等十幾類問題,自查中還發現6名財務人員沒有相關資質,部分會計資料未按規定保存等問題。自查單位針對財政財務管理中的違紀違規問題和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和措施20余條。
2008年,該廳將繼續組織實施對16個省直機關的審計自查工作。目前,這項工作正有條不紊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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