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審計廳積極促成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制度
最近,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將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納入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的復函》,明確了新疆各級審計機關對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職責。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只能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監督。而新疆自治區地方金融機構因股本結構多元化和性質特殊等原因,多數成為審計監督的死角。理順審計關系,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審計監督,維護地方金融安全迫在眉睫。為此,新疆審計廳積極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并請示將全區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納入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此非常重視,并及時作出了批復。
2008年,新疆審計廳計劃安排15個地州市審計機關對全區部分農村信用社進行審計,爭取在3年內輪審一遍,并將農村信用社審計作為一項經常性審計工作抓緊抓好,切實為加強全區地方金融機構監督,防范金融風險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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