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出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07-9-27)
為了進一步加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力度,加快審計成果的轉換,充分發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整體效能。近日,十堰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出臺《十堰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十辦發〔2007〕20號)。這是該市在繼出臺《十堰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實施辦法》之后又一項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新舉措。
一是科學設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的方法、內容和標準,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評價標準和結果運用等作了具體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分為審計結果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部分。審計機關根據職業判斷,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其它經濟活動情況作出“審計結果評價”。在此基礎上,根據領導干部歷次接受審計、所在單位歷次接受審計、其它項目審計和審計整改的情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情況提出評價意見,聯席會議研究審定后作出“綜合評價”,作為綜合運用審計結果的依據。
二是審計評價內容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掇k法》規定,審計結果評價包括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等基本內容,同時還將對領導干部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控制度情況和個人廉政情況作出相應評價。
三是審計結果評價標準可操作性強?!掇k法》規定了五個方面審計結果的相應檔次和具體標準。在此基礎上,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進行綜合評價,并對四個等次的標準作出具體細致的規定。
四是加大了審計評價結果的運用力度。為配合新辦法的實行,該市還對2002年發布的《十堰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實施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修訂后共有17條,進一步補充和規范了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如紀檢監察機關職責除作為查辦案件、追究紀律責任外,又增加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參考依據;組織人事部門原有的職能合并,增加了根據審計問題提出加強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文明單位評比提出意見等,進一步拓寬了結果運用領域,同時增強了結果運用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提出建立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在原來的綜合分析制度的基礎上又明確了四項制度,即結果運用報告反饋制度、檢查制度以及結果通報制度和向社會試行結果公告制度,有力地保證了結果運用的規范運行。
新辦法的實施,不僅明確了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進一步強化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力度,把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情況與干部選撥使用、監督管理和考核獎懲有機結合起來,而且使該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審、幫、促”三個環節上初步形成完整的審計體系,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始、有終、有用,更加有效地促進干部監督管理、干部隊伍建設和源頭治腐工作,促進了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唐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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