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審計署令第13號)

第13號
《關于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審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廢止《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